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4年 第32號 關于發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中藥飲片等3個附錄的公告
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現發布中藥飲片、醫用氧、取樣等3個附錄,作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配套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藥飲片??? 2.醫用氧??? 3.取樣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6月27日
附件2
醫?用?氧
第一章??范??圍
第一條??本附錄中所述醫用氧是指空氣經低溫分離制備的液態氧、氣態氧。
第二條? 本附錄適用于醫用氧工業化生產過程,不包括醫療機構內部醫用氧的處置。
第三條 ?其他醫用氣體的工業生產要求參照本附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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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原??則
第四條 ?醫用氧的生產、貯存、運輸、銷售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并取得相關證件。
第五條? 醫用氧生產和質量控制須滿足其質量及預定用途的要求,應當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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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員
第六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如化工、藥學、化學、機械和工業工程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的醫用氧的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醫用氧生產管理經驗。
第七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如化工、藥學、化學、機械和工業工程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醫用氧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醫用氧質量管理經驗。
第八條 ?從事醫用氧生產的人員應定期接受醫用氧相關知識培訓,涉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有有效的并與醫用氧生產相適應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應根據需要,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工作服和安全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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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廠房與設備
第十條??醫用氧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應整潔。生產、質量檢驗、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總體布局應合理。
第十一條??廠房應按醫用氧生產工藝流程要求合理布局。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并有通風、照明、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設施。
應有足夠的儲存區域用于存放空瓶和不同階段產品的氣瓶(如待清潔、待充裝、待檢、合格、不合格等),不同儲存區域應采用有效方法或明顯標識區分,如:地標線、隔斷、圍欄和標志牌等。
第十二條??醫用氧充裝生產車間應保持整潔,地面平整、耐磨防滑,并設置專用更衣室;充裝生產車間應與維修車間分開。
第十三條??用于生產和檢驗用的設備、儀器應經定期確認和校準。
第十四條? 生產和檢驗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維護和維修應做好記錄。生產設備的任何維護和維修工作不得影響醫用氧的質量。
第十五條??醫用氧生產過程中的氣體壓縮設備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的壓縮機和水潤滑壓縮機。
第十六條??用液態氧氣化充裝氣態氧,必須使用低溫液氧泵,加壓氣化后充裝。
第十七條??醫用氧容器(槽車、儲罐、氣瓶等)應專用,且具有與其他氣體容器區分的明顯標識。容器應當編號管理,有安全效期標識,建立包括安全檢定資料等相應檔案。
第十八條??醫用氧充裝應使用專用設備,充裝夾具應有防錯裝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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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十九條??每批氣瓶充裝記錄應包括:
(一)批生產指令;
(二)產品名稱、規格、批號;
(三)充裝操作的日期和時間;
(四)使用的設備及編號;?
(五)氣瓶的編號、充裝前氣瓶的檢查;
(六)充裝前后氣瓶的數量和規格;
(七)每個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應有復核人員的簽名;
(八)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制范圍;
(九)必要的中間控制過程,如檢漏等;
(十)充裝前醫用氧的質量檢驗結果;
(十一)已充裝氣瓶的檢查確認結果;
(十二)包裝標簽樣張;
(十三)生產過程偏差的描述及處理,并經簽字批準;
(十四)充裝主管人員的確認簽名和日期。
第二十條??經低溫空分生產醫用氧的企業應有文件描述純化過程中的氣體純度、其他組分和可能的雜質成分。
應有流程圖描述各個工藝步驟。
關鍵工藝參數應有文件規定,如分離純化過程的溫度控制等。
相關生產過程應有完整的批生產記錄。
第二十一條??應建立氣瓶的質量檔案,并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制定氣瓶報廢管理制度和建立氣瓶報廢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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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過程的所有關鍵步驟應經過驗證。
第二十三條? 液氧的生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離和純化工藝應經過驗證,并按照工藝要求進行日常監控。對于消耗性部件(如純化過濾器的濾芯)的維護和更換,應根據驗證和監控的結果定期進行。
(二)生產過程應有連續質量和雜質監控措施,并有監測記錄。
(三)用于監控工藝過程的計算機系統應經過驗證。
(四)連續生產過程批次的劃分應有文件規定,并按批次進行取樣檢驗。
(五)液氧的充裝和轉移操作等步驟應有防止污染措施,轉移管路應配備有止回閥或采取其他等同的措施。
(六)向裝有液氧的液氧貯槽中加入液氧,必須證明液氧的質量符合要求。可以在加入前取樣,也可以在混合后取樣。
第二十四條? 醫用氧的充裝生產過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產批號的劃分應以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充裝的醫用氧為一個批次。
????(二)氣瓶應符合相關規定,對回收的氣瓶應予確認,不得充裝自有氣瓶外的其他氣瓶。
(三)應根據書面規程對充裝設備、管路進行清潔及置換,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確認。
(四)對氣瓶使用前的處理和清洗等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進行驗證,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五)氣瓶充裝前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步驟:
1.氣瓶外表面的顏色標記與醫用氧的規定標記相符。
2.檢查余壓,確認氣瓶沒有全空,裝有余壓保留閥的氣瓶余壓應為正值。
3.如果氣瓶顯示沒有余壓,應對其進行檢測以確認氣瓶沒有被水或其他污染物質污染;被污染的氣瓶應采用經驗證的方法進行清潔。?
4.確認氣瓶上所有與本批產品無關的標簽已移除。
5.對每個閥門和氣瓶進行外觀目檢,目測凹痕、弧形燒傷、碎片、油污及其他損害等,并進行必要的處理。
6.檢查每個氣瓶或低溫容器閥門接頭,確保類型適合于醫用氧的充裝。
7.檢查氣瓶“檢驗日期”,以確認氣瓶已按相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在有效期內。
8.確認氣瓶的安全附件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六)重復使用的氣瓶充裝前應對瓶體進行清洗消毒,再用置換法或者抽真空法處理至合格,抽真空應不小于15kPa。或對每個氣瓶進行剩余氣體全檢。
(七)應采用適當的方法檢查確認氣瓶已充裝。
(八)醫用氧充裝后,每只氣瓶均需檢漏,檢漏不合格視為不合格品,檢漏過程不得影響醫用氧產品質量。檢漏合格對瓶嘴進行密封,氣瓶加戴瓶帽和防震圈,放入待檢區域。
(九)每個氣瓶都應貼有產品標簽,標簽上應注明:品名、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氧氣數量、壓力、執行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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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質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分裝醫用氧的生產企業應向具有醫用氧生產證明文件的企業購進液態氧,并在分裝前做全檢。
第二十六條? 醫用氧的產品有效期不得超過包裝容器的檢定效期。
第二十七條? 氣瓶必須經核準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檢驗。
第二十八條? 醫用氧產品必須按質量標準進行全檢,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用于靜水壓測試的水至少為飲用水并定期監控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第三十條? 醫用氧企業用專用的移動式槽車對醫療單位或自用的低溫容器就地充裝的,若能提供本槽車醫用氧檢驗報告書,則充裝后可不必再取樣檢驗。
第三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醫用氧產品不需要留樣和持續穩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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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貯存、放行與銷售
第三十二條? 醫用氧產品應全檢合格,經質量受權人員審核放行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三條??氣瓶應避免存放于高溫、暴曬區域。儲存區域應清潔、干燥,有良好通風,最小安全距離內無易燃物質,使氣瓶保持清潔、安全。
第三十四條? 醫用氧應有相對獨立的儲存區域,已充裝瓶、未充裝瓶區域應有隔離,并能確保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周轉。
第三十五條? 氣瓶在運輸期間應防止混淆、差錯、污染及交叉污染,并保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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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術語
第三十六條?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充裝臺
設計用來在同一時間進行一個或多個氣體容器清空或充裝的設備或裝置。
(二)儲罐
用來儲存液化或者低溫氣體的靜止容器。
(三)槽車
固定在交通工具上用來運輸液化的或低溫氣體的容器。
(四)低溫容器
用于容納液化或低溫氣體的靜止或者可移動的隔熱容器。氣體可以氣態或液態移出。
(五)靜水壓試驗
基于安全原因,為確認氣瓶或儲罐能承受高壓,按國家或國際準則來完成的試驗。
(六)排氣
排氣降壓到大氣壓。
(七)容器
容器是指儲罐、槽車、氣瓶或其他直接接觸醫用氧的包裝物品。
(八)液態氧
即液體醫用氧,指低溫液化的醫用氧氣。
(九)余壓保留閥
為防止使用時污染配備有能夠維持一定壓力(約0.3~0.5 MPa表壓)的止回系統的閥門。
(十)止回閥
只允許往一個方向流動的閥門。
(十一)置換
通過排氣和部分增壓方式去除殘留氣體,然后排空以清潔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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